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发展前景的盈利企业;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一)支持提高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聚焦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前沿生物技术等领域,尤其是在原创新药、重大疾病常用药、原创新药开发技术和产业化生产技术、中药现代化技术、临床医学大数据分析技术、基因和细胞工程技术、医学影像设备元器件和高通量或高灵敏度生物分子检测设备关键器件等“卡脖子”领域取得颠覆性突破,并推动创新成果转化。
(二)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和高端化发展,聚焦重大项目落地,合理布局产业资源,积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业链、价值链迈向现代制造业中高端环节,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产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1、鼓励引进重大项目
对于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重点企业,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新引进生物医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最高5000万元的支持。
2、鼓励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支持我区生物医药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生产服务等开展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提升,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
3、鼓励区内委托生产
对本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区内企业(与委托方无投资关系)提供生产服务且产品销售税收结算在松江区内的,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区内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企业,按照该品种较上一年度产值新增额最高0.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4、鼓励新产品推广应用
(1)支持高端医疗器械首台(套)装备及核心零部件推广应用,经评审认定,根据其签订的首台(套)技术装备采购使用协议,给予不超过市场价格的30%,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2)支持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参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对首次中选药品,按当年度集中采购货款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5、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生物医药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参照企业对地方的新增经济贡献,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档次升格后,对资助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二)支持产业自主创新与转化
6、鼓励提高药品研发和生产能力
(1)对在国内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包括1类中药、1类化学药和1类生物制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0万元。对在国内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改良型新药(包括2类中药、2类化学药和2类生物制品及生物类似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800万元。
(2)对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创新药并在本区产业化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改良型生物制品及生物类似药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已上市药品再开发并增加适应症的药品,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药品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松江区的生物医药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7、鼓励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对于全国首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其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400万元。
8、鼓励提高医疗器械研制和生产能力
(1)对新获得II类、III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本区产业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50万元的支持。对经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批准获得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Ⅱ类、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2)对将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松江区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将Ⅱ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松江区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9、鼓励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取得国际认证
对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CE(欧洲统一)、世界卫生组织(WHO)或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欧盟认可的公告机构(NB)等监管机构注册或认证的,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三)支持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10、鼓励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支持区内研发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检测认证、科技信息服务及专业实验室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2)支持本区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合同注册组织(CRAO)、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等企业为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经认定的实际服务金额给予5%的比例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11、鼓励申报国家或市级重大专项
支持本区生物医药企业申报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产业化相关重大项目、国家和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对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支持的,按照最高1:1比例给予配套,国家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 本规定自2021年1 月1 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由松江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实施过程中遇到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本规定中政策。
(二) 生物医药企业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政策综合考虑其地方区域经济贡献。
(三) 凡符合本政策内容的生物医药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享受我区科技、人才、总部经济、产业园区等优惠政策。但若有相同或重复条款,则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四) 对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五) 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六) 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