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青浦区人民政府 文号:青府办发〔2016〕122号 索取号:QA13010002016255
时间:2016年12月14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一)扶持类型
1.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包括国家级、市级及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
2.商务(商业)楼宇:指各类存量及新建商务(商业)楼宇,包括以专业市场或者综合市场为特征的商业综合体及产业综合体中的商业或者商务办公楼宇。
3.产业楼宇:指按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相关程序实施转型开发的研发类总部楼宇以及由开发园区或经济小区托管的存量研发类总部楼宇。
(二)认定标准
1.国家级、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按照《青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5〕92 号)实施。
2.商务(商业)楼宇,用途及经营规模等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1) 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面积超过50%;(2)有独立招商运营管理团队或整体委托本区开发园区或经济小区统一招商运营管理,签订联盟招商协议,实施租税联动等机制;(3)定位明确,功能业态等按照准入要求实施。
3.产业楼宇: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位于规划集中建设区内,符合区域整体转型升级方向;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开发主体软硬件设施投入达到中高档物业标准;(2)有独立招商运营管理团队或整体委托本区开发园区或经济小区统一招商运营管理,签订联盟招商协议,实施租税联动等机制;(3)产业定位明晰,围绕主导产业开展招商工作。
(一)创建认定扶持
鼓励区内企业、楼宇积极申报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培育特色产业,促进产业集中集聚发展。
1.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该园区(基地)具有招商职能且具有统一招商运营机构的,给予该招商运营主体60万元奖励,该园区(基地)成功获国家级或市级认定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直接获国家级或市级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该园区(基地)具有招商职能且具有统一招商运营机构的,给予该招商运营主体10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创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该园区(基地)具有招商职能且具有统一招商运营机构的,给予该招商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该园区(基地)获得区级认定后,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区级认定后获市级或国家级认定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
以上认定扶持,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60%、40%比例发放。
(二)运营扶持
1.积极培育特色和品牌。鼓励楼宇运营方提升楼宇品质,打造特色品牌,提高企业入驻率和属地纳税率,提升楼宇单位面积贡献度。
2.扶持重点楼宇和示范楼宇。自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和属地纳税率均达到70%以上、单位面积年税收产出达到1000元/平方米(总税收/总建筑面积)或有效单位面积年税收产出达到2000元/平方米(总税收/已租出面积)的,按照年税收总量认定重点楼宇和示范楼宇。其中属地年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认定为区重点楼宇,属地年税收超过1亿元的认定为区示范楼宇。
3.对特色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楼宇和示范楼宇的招商运营主体给予运营扶持。对属地年税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当属地年税收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以5000万元为基数、增量部分按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当属地年税收达到1亿元—5亿元时,以1亿元为基数,增量部分按1.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对于属地年税收贡献超过5亿元的,以5亿元为基数,增量部分按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
运营扶持主要用于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和楼宇的招商引资、租税联动、设施完善及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项目扶持
1.支持招商运营管理公司以租税联动等方式激励吸引企业入驻,对落户项目进行扶持。
2.招商运营主体通过自主招商成功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及重大项目的,可按《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及其他重大项目发展实施细则》给予项目扶持的同时,对项目引进方按“鼓励专业机构招商”予以扶持;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按照《青浦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对项目给予相应扶持。
(一)申请。 招商运营主体根据本办法扶持内容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和开发区核实同意后,提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窗口设在区经委。
(二)审核。 区经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召集区发改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规土局、旅游局、统计局、文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定。
(三)资金拨付。 经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定后,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兑现扶持资金。
申请财政倾斜的,由相关镇、街道和开发区向区财政局提出,区财政局会同区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本办法中的入驻率是指在楼宇或园区中已租售的办公面积与所有可租售的办公面积的比值;属地税收率是指在楼宇或园区中已入驻并属地注册的纳税企业户数与所有已入驻企业户数的比值。
(二)同一单位获多重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区内其他条线扶持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按照“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扶持政策与市级及以上扶持不重复享受。
(三)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解决。
(四)本政策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生效,原《青浦区促进和规范特色产业园区和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获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但未享受扶持的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