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汇编
闵行区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产业政策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高质量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决策部署,围绕区委区政府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南上海高新智造带建设任务,统筹区内各类创新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势,着力推进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4+4”重点制造业产业领域以及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订产业政策意见如下:
鼓励优质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壮大

(一)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园区。 鼓励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有技术主导权的优质企业落户重点产业园区和基地,对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或外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安排产业用地和相应扶持政策。

(二)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内制造业龙头企业数据库,每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100万元/年的奖励,鼓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等各类日常发展支出。

(三)引领骨干企业加速发展。 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内制造业骨干企业数据库,每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50万元/年的奖励,鼓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等各类日常发展支出。

(四)扶持成长企业发展壮大。 建立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快速成长企业数据库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对持续运营二年以上的成长企业,连续三年按位于区内的实际承租企业用房面积的5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或按企业新建或购买区内企业用房面积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总计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化发展。 对于初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通过市级专精特新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创新能力

(六)支持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的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或者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实施产品创新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实施生产工艺和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开展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项目,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项目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集成投入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八)鼓励企业在区内建立研发机构。 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等,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分别给予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最高500万元、最高250万元一次性资助;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秀”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含内设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发展

(九)鼓励高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创新。 对获得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专项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照市级部门扶持金额给予1:0.5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市级首批次新材料专项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照市级部门扶持金额给予1:0.5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项目,按照国家、市立项的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或列入国家、上海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人工智能场景应用和产业发展。 对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人工智能重点项目、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应用示范项目或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区的建设主体,根据市级扶持金额给予1:1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区级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按项目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人工智能领域企业,经评审通过,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前两年全额补贴、第三年补贴5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累积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区产业统计平台并不断发展壮大的人工智能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成长性奖励。

(十二)加快推进协同创新产业发展。 对入驻“一体多翼一基地”的协同创新企业,经综合评审通过,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前两年全额补贴、第三年补贴50%,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累积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民营企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获得军民结合军事合同并完成市级备案的,给予合同金额5%的资助,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民营企业获得国家、市支持的协同创新产业专项扶持项目,按照国家、市立项的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创建各类产业发展载体。 对获得国家、市级授牌认可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等类别产业发展载体和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公共服务功能平台,经评审通过,按其公共功能建设项目费用的20%采用后拨付方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推动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入驻闵行。 鼓励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组织或产业协同创新联盟入驻闵行,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其实际租用的办公用房连续三年给予50%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支持举办产业行业重大活动。 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园区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产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且获得区政府认可的公益活动,经评审认定,对主办方按活动发生费用的50%给予事后扶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同一机构每年补贴最高150万元。

(十六)强化政府服务保障。 加强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建立精准服务企业长效机制,推动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扶持政策落地,依法依规对引进、落地、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实施全链条服务。

附 则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中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本区的各类市场主体(区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政策与区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同一企业一个执行周期内只能享受一项投资类政策。对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涉及的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和审核。

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对提供虚假、伪造材料进行申报等情形的,以及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等平台内具有司法及行政负面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限制或取消其获得奖励或扶持等资格。

建立政策监督和评估机制。各街镇、莘庄工业区、重点园区需对企业进行初审,区经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委研究室等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本政策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委承担。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为准。

本政策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