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奉贤区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制品(包括兽用)、化学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健康服务、特殊用途化妆品、医疗装备制造及新材料、医药生产服务、动物保健等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 本政策旨在以科技创新为驱动,进一步聚焦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前沿生物技术,根据产业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精准发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致力培育一批标志性企业、打造一批标志性平台、引进一批标志性人才,形成大健康产业新高地。
第三条 区级财政设立生命健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大健康产业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推动新药、高端医疗器械的研发和产业化
1. 资助新药重大专项。 对新获得重大新药创制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牵头单位,按照项目实际使用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国家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支持研制创新药。 对一、二类新药取得Ⅱ、Ⅲ期临床批件,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完成Ⅱ、Ⅲ期临床试验,再按照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3. 激励新药产业化。 对新获得国家一类(二类)新药药品注册批件,并实现生产或由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新药企业,按照项目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在持有人将批件转移到区内,开工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4. 鼓励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取得国际认证。 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CE(欧洲统一)、世界卫生组织(WHO)或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欧盟认可的公告机构(NB)等监管机构注册或认证的新药(高端医疗器械),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奖励。
5. 支持高端医疗器械研制和产业化。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以支持目录为准)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奖励。
6. 支持研制国家创新医疗器械。 对获批纳入国家药监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通道,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品种,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开展仿制药品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
1. 鼓励首仿药通过一致性评价。 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或首个获批认定为参比制剂的药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2. 支持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 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件的,单品种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特医食品、保健食品的研发和产业化。 对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特殊医学用途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按该品种实际研发费用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对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发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的品种,单品销售额达500万元时,再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激励重大产业化项目落地。 药品产业化项目,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入的1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项目投入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入的1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鼓励孵化载体建设。 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创业项目的孵化机构,评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激励产学研医合作。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平台建设
1.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本地GLP、GCP、CRO(合同研究组织)、CRAO(合同注册组织)等紧缺型创新研发服务机构,为与其无投资关系的我区生命健康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年度实际金额的3%给予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支持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建设。对取得国家级、市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30万元奖励。
2. 支持企业共建共享联盟平台
对于已建成运营的生命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按照实际技术服务收入的1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将自有设备纳入仪器设备共享系统,对其他企业开放共享。按照其在共享系统中服务于企业的产生服务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药品及医疗器械首购(首售)。 鼓励重点医院、医药批发零售机构对新上市2年内的创新药品及医疗器械首购,按照采购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首售产品的企业,按照其所投保险费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实施
1. 鼓励申报或转入资证。 对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资格或将注册批件转移到本区的企业,按申报新品种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2. 鼓励委托生产服务。 鼓励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区内生产企业(与持有人无投资关系)提供生产服务,对持有人(即委托方)按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3. 鼓励提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鼓励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生产的企业(与持有人无投资关系),按每个品种较上一年度产值新增额的0.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集中采购试点。 企业参加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对中选药品,按当年度集中采购货款的3%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吸引优质企业集聚发展
1. 鼓励销售总部类企业集聚。 对单品种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3亿、5亿、10亿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 鼓励研发型企业集聚。 对新迁入、新建立的应用创新研发重点企业,经审定,按照企业新迁入或新建后两年创新研发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3. 鼓励生产型企业集聚
支持园区为新迁入或新注册(2年内)的生产企业优惠提供不超过18个月100平方米的过渡办公用房,对投资强度较大的产业化项目(药品1亿及以上,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5000万及以上),采取减免优惠“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鼓励第三方招引优质产业化项目。 委托第三方引进优质产业化项目范围为:生命健康企业世界500强、中国前100强、行业龙头、国内外上市企业、一类新药、国内紧缺品种、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以及总部经济纳税项目(含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纳税项目)。经签署协议的委托人引荐项目成功落户后,按照招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兑现落户奖励(根据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保障重大生命健康产业项目用地供应
1. 首供优质项目用地。 对注册符合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平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600万元/亩以上,且建筑容积率达到1.2以上的产业化项目,合规提供产业化用地。
2. 优享存量用地。 强化土地资源保障。鼓励生命健康企业利用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对提高土地经济密度的企业,优先享受“东方美谷”园中园产业综合体相关政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生命健康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经济密度要求,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认定可分割转让的物业资源,优先供应给生命健康企业,并适当提高该物业可售比例。
3. 缓缴土地保证金。 经承诺相关履约责任后,生命健康企业新增工业用地可缓缴土地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资助小微新项目环评。 支持小微型孵化类生命健康研发项目,在获得环评批文后,按每个项目环评服务费用50%给予不超过2万元支持;对于具有重大技术发明或创新成果、小吨位排量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度。
第十八条 鼓励规范处置危险废弃物(以下简称“危废”)
1. 支持规范处置危废。 对生命健康研发生产中小企业按危废处置费用50%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
2. 支持危废设施建设。 对投资实施危废收集和处置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标准,按项目投资额30%分别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和100万元支持。
3. 鼓励进行危废运营。 支持企业为我区生命健康企业提供服务,对低于市场经营价格的部分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人才引育。
1. 对生命健康产业中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落户、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及薪酬扶持等优惠待遇。
2. 《奉贤区1+10人才薪酬激励政策》等人才专项政策对生物医药领域基础研究、产业技术、资本投资、市场营销、园区运营等专业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3. 支持对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各类人才荣誉。
第二十条 金融支持。 通过政府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优先引导和推荐社会资本在生命健康产业领域投资,支持生命健康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参办国际化展会活动
1. 鼓励参加国际知名展会。 对生命健康企业参加国际知名会展(参见会展名称清单)以及一带一路地区国家级医疗展等,按参展费总额的50%给予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支持。
2. 支持承办展览、展会、论坛活动。 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区内主办或承办国际知名展览、展会和生命健康产业高端论坛、学术峰会等相关重大品牌宣传活动,按实际办会发生金额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30万元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企业享受同类型项目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并且当年度累计资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若超过1000万元的,报区委、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产业化项目参考税收贡献程度予以支持。企业产业化前项目分阶段扶持。按照现行区镇(开发区)财政结算体制分担,为确保政策兑现,镇(开发区)级承担部分先由区财政垫付,后于年底财力结算中清算。
第二十四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级、市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说明外,其他未尽事宜由奉贤区生物医药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