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汇编
长宁区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顺应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加快构建特色鲜明实力强劲的生命健康产业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单位需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精准医疗等相关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重点发展“智慧医疗”、与大健康相关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专业服务及总部型等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预算需求,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商务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扶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加大重点单位引进和培育力度)

加大重点单位引进和培育力度,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强运营扶持。对新引进单位,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并取得良好绩效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运营扶持。

对于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已获得知名创投机构或大健康领域有影响力的基金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单位,给予一定扶持。

(二)降低单位办公租房、购房等成本。新引进单位和功能性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且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连续补贴3年;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按办公装修等投入成本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引进单位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1.5%且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对落户特色园区的单位,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3%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开办费补贴,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对于符合申报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条件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且不超过80万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区补贴政策与虹桥商务区专项资金政策原则上不可重复享受。

(三)重点支持行业单位。对于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并取得良好绩效的单位,纳入重点单位产业扶持政策范围。对单位开展股权交易的给予一定扶持。

第七条(加大人才支持和服务力度)
加大人才支持和服务力度,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单位吸引集聚优秀人才。综合运用人才引进直接落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居住证积分等梯度户籍政策;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户籍办理服务工作,对留学人员在居住证办理、就业创业、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优先申报和服务绿色通道;运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帮助单位吸引集聚海外优秀人才。对特别优秀的紧缺急需人才,作为特殊人才直接落户本区。

(二)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引进的海外人才,提供居住、就业、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化条件。优先申报“上海市荣誉市民”和“虹桥友谊奖”等奖项。优先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优先评选长宁区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施优秀人才安居保障工程,为行业优秀人才提供租房补贴或人才公寓优先配租。建立行业优秀人才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和政策直通车。为重点单位配备人才服务专员,对单位和人才需求落实专人专办。

(三)加大高端人才扶持激励力度。实施高峰人才计划,给予个人和团队不超过500万元资助。给予认定的单位核心骨干人才团队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给予入选长宁区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A/B/C/D类人才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高层次人才服务经费,并给予配套服务。

(四)支持单位开展创新团队建设。对经本区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园区或企业(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博士后研发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生活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功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硕博士创新实践基地新录用的硕士人员、博士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4万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3年。对审核认定为长宁区创新团队和后备创新团队,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资助,连续资助3年。鼓励单位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在创业创新竞赛中获得奖项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五)鼓励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鼓励通过研发人员柔性流动、科研力量合作攻关、科研资源共享等方式,开展课题研究、产品开发等活动,合作培养科研人才和科研团队,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提升产业竞争力)
提升产业竞争力,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引导产业资源集聚。积极打造大健康产业特色集聚区,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涵盖大健康产业生态链的多种业务类型。加强与市职能部门对接,积极争取纳入市级重点规划,并获取市相关政策支持。

(二)支持单位总部发展。对新引进、迁入和存量单位升级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对规模较大的单位总部给予一次性资助。对经市级认定的民营等单位总部、总部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民营等总部型机构认定升级为单位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升级资助。

(三)促进“智慧医疗”发展。充分发挥长宁特色和产业优势,促进大健康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服务业紧密融合,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发展。支持“智慧医疗”项目研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融合,对经认定的项目,采用后补贴方式,按照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30%且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支持。优先推荐区内人工智能单位为相关单位提供智慧医疗服务。借助智慧医疗手段,推动互联网在线问诊等远程医疗服务。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四)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落地。对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资格的单位(在长宁区无生产基地),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对区内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单位,按照该品种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的综合贡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五)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鼓励发展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独立的第三方医疗机构。

第九条(鼓励单位研发和技术创新)
鼓励单位研发和技术创新,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新药研发上市。支持取得新药证书并在本市实现生产或在长宁销售结算的单位申报市级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对获得市相关部门立项的项目,在市级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配套支持,单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医疗器械研发上市。支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证书并在本市实现生产或在长宁销售结算的单位申报市级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获得市相关部门立项的项目,在市级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支持,单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国内首仿化学药物或首款生物类似药研发上市。对获准上市的国内首仿化学药物、首款生物类似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优先辅导并推荐申报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项目获得立项后,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生物医药单位国际化发展。对获得FDA、EMEA、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对新药研究获得FDA突破性疗法(BDT)或再生医学先进疗法(RMAT)资格认定的,获得EMA优先药物(PRIME)资格认定的生物医药单位,优先辅导并推荐申报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项目获得立项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五)支持新食品原料研发上市。自发布之日起新食品原料获得国家卫健委批准,并实现生产销售的单位,分别给予单品种一次性30万元资助,单个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六)对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单位给予资助和保护。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6000元的资助;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资助;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加强对单位知识产权认定、实施方面的培育和指导,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条(加大金融服务产业力度)
加大金融服务产业力度,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引导基金等落地本区的优势,放大杠杆和引导作用,优先推荐有潜力、成长性好的单位或项目,对引进、孵化的优质生物医药单位予以倾斜。优先推荐基金投资已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资格的单位。

(二)支持单位境内外上市。对在全国中小单位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资助。对在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的境内上市单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的境外上市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单位发展。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助力区内大健康产业发展。支持银企对接,精准匹配、快速到位,推动单位融资贷款,争取优惠利率,帮助单位拓宽融资渠道。

(四)鼓励单位开展境内外并购活动。支持为完善产业布局进行的境内外并购活动,对并购方单位在并购重组中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按照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加强制度创新和指导服务)

(一)探索“一证多址”“一业一证”等创新举措。在医疗器械销售单位探索“一证多址”。在辖区的零售药店探索药房行业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优化营商环境。

(二)便利单位注册审批。建立健全单位帮办机制,在注册审批等环节提供全方位支持与服务,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手续实行“一对一”全程代办。进一步降低药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针对医药电商、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等行业,探索“宽准入+包容审慎监管”的新模式。在相关领域建立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支持环评手续,提供精准服务。支持和指导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在获得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按照环评服务费用的50%给予支持。

(四)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的精细化管理,在分类、暂存及处置环节给予指导服务。帮助单位拓宽处置渠道,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通过危废鉴定等技术手段,从而降低单位的运营成本和环保投入;对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中小单位,按照危废处置费用的50%给予支持;对中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实施集中收集、转运。

第十二条(打造产业发展生态圈)
打造产业发展生态圈,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大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30%且不超过400万元给予补贴。对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30%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

(二)鼓励各类市场单位发挥引企作用。充分发挥区内基金、创投机构及功能性机构作用,鼓励其为长宁引进业绩良好的标杆性龙头企业和前景良好的潜力性企业,企业落地后有效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的,给予该基金、创投机构或功能性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支持单位或功能性机构在长宁举办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大健康产业高端论坛、创投行业沙龙、品牌推介、交流会展等活动,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资金投入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有国内影响力的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施行。

(三)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解释权由区商务委行使,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5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