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相关政策配套要求由服务业引导资金予以配套。
(二)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积极鼓励服务业载体吸引具有品牌价值、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的企业落户,吸引总部型、集团型、功能性企业落户,鼓励服务业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升品质,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招商运营服务,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用于载体招商和功能打造。每个服务业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优质重点企业
1、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
加快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集聚总部经济,对列入《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企业予以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500㎡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经审定,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 500万元(原文件:300万元)。对于设立或者迁入我区满两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内因公司发展需要扩租办公用房面积达到支持标准的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经审定后按上述标准予以支持。对已获各类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对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3、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和贸易型总部
(1)鼓励民营企业在本区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形式设立民营企业总部,对引进或设立的民营企业总部,经市商务委认定后,按照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暂未达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民营企业总部职能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经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2)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宝山区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对引进或设立的贸易型总部,经市商务委认定后,按照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贸易型总部,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暂未达到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贸易型总部职能的区级贸易型总部,经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认定条件另行制定)4、支持引进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区域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引进发展各类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给予3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0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5、支持举办各类服务业招商引资活动
鼓励在宝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支持举办、参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服务业发展的活动,包括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举办上述论坛活动需申请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鼓励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和引进国际性行业协会落户本区。
支持引进对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落户本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落户在本区,并且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我区企业50家以上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给予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五)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
为优化区域商业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提升品牌集聚度和消费贡献度,发挥政策引导效应,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商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 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根据《宝山区关于促进消费增长和商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执行。
(六)支持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
为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辐射和溢出效应,全力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大新的重大任务”,切实发挥贸易对区域战略转型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着力打造宝山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推动宝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宝山区《关于建设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具体根据《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执行。
(七)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宝山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区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评审、实施、监督和评估。具体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
根据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要求,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转发申报通知。各申报企业经所属镇、园区初审同意后提交申报资料。
2、申报受理
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及综合评估工作。
3、审核转报
区商务委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统一上报申报资料至申报主管部门。
4、资金配套
区商务委将申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项目),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区级资金配套。
5、验收评估
申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经申请,区发改委、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工作。
(二)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流程
1、申报受理
区商务委每年定期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在线发布申报通知。
各镇、园区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及筛选,审核通过后予以上报。
2、综合评审
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实地走访企业,审核通过的企业(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及综合评估,并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3、资金拨付
经审议通过后,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按相关规定执行拨付流程。
4、绩效评估
区商务委根据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一)申报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以国家、本市各相关部门的申报文件要求为准;
2、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申报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
2、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需申报单位和所属镇、园区分别加盖公章);
3、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信息表;
4、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6、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7、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一)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商务委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区商务委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变化导致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服务业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 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审计局、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项目绩效评估等工作。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商务委〔2017〕29号)、《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试行)》(宝商务委〔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