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支持产业做大做强。 聚焦重点领域,瞄准先进水平,加强前瞻布局,加快形成具有较高显示度的创新成果并实现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培育若干龙头企业和一批拳头产品,不断壮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引导创新要素汇聚,推动产业资源集聚。 积极吸引高校、院所、企业的顶尖研发力量和优势产业资源,加快产学研医结合,促进技术链、产业链、资本链、人才链有效整合,形成产业链上中下游衔接、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集聚效应。
完善产业配套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在土地、金融、人才、审批等方面给予企业全方位支持,为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形成发展空间充足、人才集聚活跃,资本充沛联动,服务高效协同的良好生态。
促进对外合作交流,提升产业竞争水平。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机遇,加强技术、人才、产能、资本合作,提高企业行业影响力,助力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加速产业迈向价值链高端。
(一)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
1、支持引进成长性高、效益好、带动性强、潜力大的企业。对迁入我区或在我区新设立的重点企业,根据产业带动作用和区域经济贡献,采用分阶段拨付或事后一次性补贴的方式,按照企业迁入(设立)后两年研发费用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2、支持产业项目落地,对申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产业发展类)的,按项目实际获批市级财政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3、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施。对区内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资格的企业(在本区无生产基地),按照申报品种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最高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区内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企业,按照该品种较上一年度产值新增额最高0.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4、对新建生产线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获得药品生产许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5、对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
6、保障重大生物医药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对通过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的,采用项目年度额度控制的方式,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按20-50年弹性年期出让。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需求时,优先保障生物医药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落实。
7、降低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企业用地成本。对购买工业用地的,实行土地出让底线地价管理,按照不低于基准地价原则,由区工业用地底价综合评审小组在权限范围内、参照权重比例对评估价作调整下浮,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对改建、扩建、提高容积率或增加地下建筑面积的,若申请当年前三个整年度年平均亩产税收达到区工业项目准入条件相关比例要求,减收或免收增容扩产土地价款。
8、建立健全生物医药企业帮办机制,在注册审批等环节提供全方位支持与服务。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手续实行“一对一”全程代办,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二)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9、鼓励落地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1)支持研制创新药,对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支持研制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改良型生物制品及生物类似药等,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0、鼓励开展化学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单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度累计资助额最高200万元。
11、对取得Ⅱ、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0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攻关,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方式,按照项目研发投入最高3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13、对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获批中央财政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300万元。对作为牵头单位承担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获批市级财政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1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融合,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方式,按照项目研发投入最高3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5、开放本地应用场景,优先推荐本区企业创新产品及服务投入市场。鼓励本区重点医院、医药批发零售机构对区内新上市2年内的创新药品及医疗器械首购,按照采购额最高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首购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其所投保险费最高8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16、吸收生物医药领域国内外专家、学者资源,建立生物医药专家库,向区内企业提供GMP第三方自查和技术咨询培训等专业服务,探索对企业经营合规开展非执法性指导。
17、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药品、器械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精准医疗等服务类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
18、鼓励企业参加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对中选药品,按照当年度集中采购货款最高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19、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按照每次实际投资额最高2%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
20、支持为完善产业布局进行的境内外并购活动,对并购方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按照实际支出最高2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
21、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吸引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助力区内生物医药企业发展,优先推荐我区生物医药企业对接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基金、上海市双创母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起设立宝山区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基金,助力创新企业发展。
(四)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
22、对聘用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发达国家院士、中国两院院士、经认定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重大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外重大科学基础设施技术负责人、世界100强国外公司的首席技术官等高级专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3、对聘用经认定的国家级海外杰出青年人才、国家青年拔尖人才等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聘用经认定的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等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4、《宝山区新引进优秀人才安居资助办法》、《宝山区企业骨干人才专项激励办法》、《宝山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奖励政策》等政策对生物医药领域的各类人才和技术工人予以优先支持;区内公租房项目适当向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进行倾斜;向生物医药领域优秀人才颁发樱花服务卡,向高层次人才提供户籍办理“绿色通道”;对需特殊支持的事项,采取“一事一策”。
25、支持对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和上海市各类人才荣誉;支持外籍人才申报“白玉兰荣誉奖”,并推荐获得“宝山区科技精英”称号。
(五)支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26、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ISO 15189、美国病理学家协会(CAP)、美国临床实验室改进法案修正案(CLIA)认证的第三方医学实验室,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7、对自主研发的药品,获得美国FD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的,给予每个产品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自主研发的Ⅱ、Ⅲ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或欧洲合格认证(CE)的,给予每个产品30万元奖励。
28、对在相关领域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9、鼓励在宝山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化、国际化高端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最高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30、支持企业参加国际知名会展,经认定,按照实际发生的注册费、展位费、宣传推广费最高5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
(六)引导产业资源集聚
31、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总投资额最高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32、对首次通过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质认证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3、支持本区GLP、GCP、CRO(合同研发组织)、CRAO(合同注册组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为区内外企业提供服务,按照年度实现服务金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34、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鼓励发展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独立的第三方医疗机构。
35、鼓励在我区设立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地区总部、销售总部等,根据对产业带动作用和区域经济贡献,对创始人、董事、高管和引进机构及个人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七)支持绿色发展
36、支持完善环评手续,对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在获得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按照环评服务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2万元。
37、鼓励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对生物医药研发生产中小企业,按照危废处置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支持年限为3年。
38、鼓励配强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对专业园区实施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建设项目,获得经营许可后,按照项目投资额最高5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15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危险废弃物自行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按照项目投资额最高3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1.本实施意见支持事项原则上依据《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报批流程执行;对新增的政策条款,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2.每年在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张江宝山园发展专项资金内安排一定额度。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3.本实施意见支持事项,综合考虑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带动和税收贡献等情况,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同一项目已获区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执行。
4、本实施意见支持事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开展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