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孵化器建设
- 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平台,总费用10-30%的补贴,同一项目最高30万元;
- 建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10-20%的相应补贴,最高10万元。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 给予评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苗圃、租房补贴、年度考核等支持。
三、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 对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效果良好、入驻企业满意率较高的,给予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实际完成总投资3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场地租赁费不作为补贴项目)。
四、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 参加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创业实践的创业者,2019年1月之后在本区首次成功开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组织至少吸纳一名本区户籍劳动者且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在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五、初创期组织社保补贴
-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在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 6 个月,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申请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六、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且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可申请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期限最长为 2 年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七、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同一借款人享受规定的利息补贴政策累计不超过3次。
八、房租补贴
- 法人或者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机构除外),创业组织登记注册36个月之内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保的人数,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以实际租金为限。
九、创业见习
- 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或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或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签订《创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间每人每月补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并在见习期间购买商业保险,若是奉贤区户籍则每月可另享受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创业大赛扶持
- 1、优秀创业项目专项补贴: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区级大赛前三等奖的创业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创业启动金;获得区级大赛前三等奖的创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2万元的创业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市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优胜的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由区按市级补贴标准1:1配套创业启动金和助力发展金。
- 2、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补贴:参加人社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后,在本区完成注册登记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创业组织,稳定运行满3个月,给予1万元,正常经营满12个月后再给予3万元。
十一、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创业团队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创业组织的创业团队,给予孵化期间工位费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注册登记期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长时间从入孵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其中市承担70%,区承担30%。
- 2、2019年1月1日之后,创业团队入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由区给予创业团队每个工位每月500元的工位费补贴,同一项目工位补贴数不超过3个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场地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十二、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 对评估达到A级、B级、C级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年由区分别补贴每家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十三、就业补贴
- 本区企业吸纳本区农村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实际经营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2019年1月1日后吸纳经认定的本区农村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单位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0%;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
- 吸纳农村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本区涉农用人单位,2019年1月1日后吸纳经认定的本区农村户籍“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 “特殊群体”社会保险费补贴:本区经特殊群体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市或区级就业安置基地,吸纳本区户籍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